廉能之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9条第3项所规定之“管理”及“处分”行为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9条第3项所规定之“管理”及“处分”行为虽属不同态样,处分行为如不动产之买卖或赠与,涉及所有权之移转,而管理行为如不动产之出租或出借,虽与所有权之得丧变更无关,然本法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之规范目标,最低限度即是要求担任特定职务之公职人员,其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财务状况可供公众检验,进而促进人民对政府廉能之信赖;况公职人员对于信托财产之管理,亦关乎信托财产之实际管领、使用情形及所衍生法律上之权利义务(如房屋出租,即属承租人所得管理、使用,或土地设定抵押,债权人取得该土地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故本款立法修正时并未将管理行为限缩排除,即为使公职人员财产变动情形真正透明化,落实全民监督之立法目的。
本署于111年3月15日于虎尾镇顶溪社区发展协会办理社会劳动
本署于111年3月15日于虎尾镇顶溪社区发展协会办理社会劳动、义务劳务机构表扬暨训练座谈会。座谈会中颁发社会劳动、义务劳务机构聘书,表扬110年度绩优机构,勉励遴选聘任之劳务执行机构,持续与本署积极合作,协力执行易服社会劳动及义务劳务制度。 训练课程邀请云林地方检察署施家荣检察官授课“社会劳动、义务劳务机构执行时之法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