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领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9条第3项所规定之“管理”及“处分”行为虽属不同态样,处分行为如不动产之买卖或赠与,涉及所有权之移转,而管理行为如不动产之出租或出借,虽与所有权之得丧变更无关,然本法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之规范目标,最低限度即是要求担任特定职务之公职人员,其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财务状况可供公众检验,进而促进人民对政府廉能之信赖;况公职人员对于信托财产之管理,亦关乎信托财产之实际管领、使用情形及所衍生法律上之权利义务(如房屋出租,即属承租人所得管理、使用,或土地设定抵押,债权人取得该土地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之权),故本款立法修正时并未将管理行为限缩排除,即为使公职人员财产变动情形真正透明化,落实全民监督之立法目的。
宠物(pet)指人们为了精神目的,而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豢养的生物。传统的宠物是指哺乳纲或鸟纲的动物,养着用于玩赏和作伴。实际生活中的宠物包括鱼纲、爬行纲、两栖纲、昆虫,甚至植物,用于观赏、作伴、舒缓人们的精神压力
细川政元(文正元年(1466年)——永正4年6月23日(1507年8月1日))战国时代前期的武将、守护大名、管领。足利氏庶流细川氏当主。潜伏在将军身后的事实上的最高掌权者,有“半将军”的称号
管领,室町幕府的一种职称,原来称为“执事”,到3代将军足利义满时改称管领。 名义上管领负责辅佐将军管理、支配领地,将军对于地方守护的命令,皆须透过管领来传达,管领并掌有许多中央机构〔见下文〕,因此可说是幕府中央最高行政官。 依照惯例,管领这个职位由足利氏下的有力守护细川氏、斯波氏、畠山氏三个家族来担任,直到幕府后期力量衰微,方有私相授受的情形发生
动保法第5条最近做了一次修正,将“动物之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改成“动物之饲主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为限
武田元信(日语:武田元信/たけだ もとのぶ Takeda Motonobu,1461年-1521年12月31日)是室町时代后期至战国时代的守护大名,同时担任若狭国、丹后国和安艺国分郡的守护,为若狭武田氏第5代当主,官至治部少辅、大膳大夫(日语:大膳职)、伊豆守、从三位。 寛正2年(1461年),元信作为武田国信(日语:武田国信)的次子出生。 由于若狭武田氏与管领细川氏是世交,在文明3年(1471年)元服的元信因而获得细川胜元赐予细川京兆家的通字“元”,加上武田家的通字“信”,因此才称为元信
问:王大与王小二人,到森林黑吃黑,把盗木者砍好放在路旁的巨木给偷走了;试问王大、王小这两家伙偷窃的犯行,适用一般刑法或是森林法? 依森林法第五十条规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依刑法规定处断。看起来,好像是一般窃盗罪,即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但是再比较加重窃盗及森林法对窃盗的加重处罚规定,就知道二者有所不同
请求国赔有二种情形,分别为“公务员违法行为之国家赔偿责任”及“公共设施瑕疵之国家赔偿责任”。前者是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
什么是“宠物”,参照动物保护法第3条第5款规定,系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每次只要宠物电影上映,就会引发一波饲养潮,例如《心动奇迹》里可爱的柴犬,《极地长征》里的哈士奇、《哈利波特》里的猫头鹰,然而风潮一过、宠物长大后不可爱、家里空间不够,再遇到宠物生病等让人花钱花力的状况,就干脆弃养。 弃养宠物也会造成很多社会问题,例如公共卫生问题、噪音问题、交通意外及遭弃养宠物攻击人类;且被送进动物收容处所的动物,依现行实务状况,公告特定期限内无人领养可以施予安乐死
刑法第320条第2项规定之窃占罪,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为构成要件,亦即必须行为 人主观上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观上且有破 坏他人对不动产之占有支配关系,并建立自己之占有支配关 系,为其适用之前提。故行为人客观上必须违反原所有人的 意思,进而排除他人对于不动产的原有支配关系、建立新的 占有支配关系,使该不动产处于自己实力管领支配之下,侵 害不动产所有人之所有权或支配权,亦即行为人之占有支配 必须具有“排他性”及“继续性”,始足该当其构成要件而 论以该窃占罪。再衡诸窃占罪基本上属于得利罪类型,所保 护法益自然属于不动产的使用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