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0条第2项规定之窃占罪,以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为构成要件,亦即必须行为 人主观上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观上且有破 坏他人对不动产之占有支配关系,并建立自己之占有支配关 系,为其适用之前提。故行为人客观上必须违反原所有人的 意思,进而排除他人对于不动产的原有支配关系、建立新的 占有支配关系,使该不动产处于自己实力管领支配之下,侵 害不动产所有人之所有权或支配权,亦即行为人之占有支配 必须具有“排他性”及“继续性”,始足该当其构成要件而 论以该窃占罪。再衡诸窃占罪基本上属于得利罪类型,所保 护法益自然属于不动产的使用利益。据此而言,其侵害行为 须足以造成所有人在事实上之无法使用或使用极为困难,始 足该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