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公司应以分散风险、确保基金之安全,并积极追求长期之投资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为目标。以诚信原则及专业经营方式,将本基金投资于国内外之有价证券。经理公司并应依下列规范进行投资:

一、本基金投资于中华民国之政府公债、公司债(含次顺位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金融债券(含次顺位金融债券)、经金管会核准于我国境内募集发行之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及依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公开招募之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依不动产证券化条例募集之封闭型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受益证券或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

二、本基金投资于下列外国有价证券:印度、斯里兰卡、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香港、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阿根廷及卢森堡等国之证券交易所及上述国家经金管会核准之店头市场交易之股票、承销股票、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投资单位(含指数股票型基金、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存托凭证、认购(售)权证或认股权凭证、不动产证券化商品、符合金管会规定之信用评等等级,于上述国家交易并由国家或机构所保证或发行之债券(含金融资产受益证券、金融资产基础证券及不动产资产信托受益证券)以及经金管会核准或申报生效得募集及销售之外国基金管理机构所发行或经理之受益凭证、基金股份或投资单位。前述所称“不动产证券化商品”系指不动产投资信托普通股及不动产投资信托特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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