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大与王小二人,到森林黑吃黑,把盗木者砍好放在路旁的巨木给偷走了;试问王大、王小这两家伙偷窃的犯行,适用一般刑法或是森林法?

依森林法第五十条规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依刑法规定处断。看起来,好像是一般窃盗罪,即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但是再比较加重窃盗及森林法对窃盗的加重处罚规定,就知道二者有所不同。例如加重窃盗规定,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才会加重刑责。可是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结伙二人以上,就可以加重刑责,有所不同。

就本案例,参考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八六○号刑事判例要旨:“森林系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总称。而所谓森林主产物,依国有林林产物处分规则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指生立、枯损、倒伏之竹木及余留之根株、残材而言。是森林主产物,并不以附着于其生长之土地,仍为森林构成部分者为限,尚包括已与其所生长之土地分离,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余留残材等。至其与所生长土地分离之原因,究系出于自然力或人为所造成,均非所问。他人盗伐后未运走之木材,仍属于林地内之森林主产物。森林法第五十条所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之窃取云者,即窃而取之之谓,并不以自己盗伐者为限,纵令系他人盗伐而仍在森林内,既未遭搬离现场,自仍在管理机关之管领力支配下,如予窃取,仍为窃取森林主产物,应依森林法之规定论处。”也就是说,王大、王小的窃盗行为,不是仅单纯适用刑法窃盗罪,因为就算偷盗木者砍下来的巨木也是一样的,而且,若依一般窃盗罪要三个人共犯,才会加重刑责,惟因该二人犯行适用森林法,依刑法不会加重刑责,而在此因适用森林法,所以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