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盗罪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数罪并罚案件,刑法第五十条既以裁判确定前所犯为标准,与旧刑法第六 十九条以裁判宣告前所犯为标准者,显有不同,故数罪中之一罪,若其犯 罪时期在他罪业经宣告判决尚未确定中者,依旧刑法之所定,固应与他罪 合并执行,不得并合论罪,若依刑法所定,即应与他罪并合处罚
小吃店营业用现金,锁在冰箱存放,不料竟遭熟人偷走!新北市新店一家小吃店,店内常备零钱大约两万元,老板觉得藏在冰箱上锁最安全,没想到竟被朋友,深夜闯入,拿油压剪破坏锁头偷走,双方对簿公堂,法院判刑六个月有期徒刑! 深夜11点多,一名男子摸黑来到小吃店,只见他蹲在冰箱前面,拿出油压剪,破坏冰箱锁头,使劲力气加压剪开,三分钟就搞定,打开冰箱门,东翻西找,什么食物都没拿,就是锁定里面放的现金,拿到钱以后立刻骑车逃逸。事发地点就在新北市新店,光明街上一家卖面线的小吃店,店家白天开门做生意,打开冰箱赫然发现,常备现金将近两万元,不翼而飞,幸好店内装了监视器,立刻调监视器抓贼,这一看不得了,竟然是自己熟识的朋友。警方接获报案找到窃嫌刘姓男子,双方对簿公堂,检察官因为窃嫌携带油压剪破坏锁头,依刑法携带凶器窃盗罪起诉,法院审理后,考量刘姓男子在工厂上班收入不高,加上双方后来和解,因此判一般窃盗罪,裁定六个月有期徒刑
很多吃到饱的火锅店都会有警语标示“不能外带”,如果私下将火锅料打包带走,会有事吗? 最近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新闻报导指出,某位周女士到吃到饱麻辣火锅店用餐,店家已经规定“不得任意外带”,而周女士却在用完餐后,偷偷用塑料袋装了一袋煮熟的牛肉片、一袋生的牛肉片、两袋火锅料、两包王子面以及一个豆花等等食物,放进自己随身的手提包内。也许是包太多了,引起其他客人的注意,因此经过其他客人发现向店员反映,店家检视监视器发现周女士实在太夸张,报警处理。 虽然周女士表示以为没吃完可带走,不知店家有这种规定,或是辩称弟弟比较晚来 怕东西不够吃才会先包起来留给他等语,但是不被采信
一名25岁龚姓女生12日凌晨在新店购买一份牛肉炒饭吊挂于机车脚踏板前,准备要带回家当宵夜吃,途中骑机车到中和区中兴街探访友人,便将车子停放在路边,过了半小时后,欲骑乘机车回家时,发现悬挂在机车脚踏板前挂钩的牛肉炒饭不见了,立即报案,经由警方陪同到社区询问并调阅监视器,在短短不到10分钟,很快的就发现窃嫌,锁定涉嫌人,通知到案,并依窃盗罪移送。 翁嫌到案后表示,因为以前曾经买便当,把便当吊挂在机车脚踏板前的挂钩,一不注意就被狗咬走了,因为已经是深夜了,担心外面野狗很多,所以便把食物拿走,是担心遭野狗咬走,并不是要偷拿去吃,但是,警方询问牛肉炒饭拿去哪里呢?却无法交代清楚,犹豫了一下,回答说,拿去丢在资源回收桶了。 警方调查:42岁的翁男,目前无业,家属表示,翁男10年前因为车祸,脑部开刀,行为举止便有些异常,平时由家人照料,但是在社区里活动并没有其他状况发生,最后,警方劝戒翁嫌以后不要再乱拿别人的东西,避免触法,全案讯后依窃盗罪移送法办
问:王大与王小二人,到森林黑吃黑,把盗木者砍好放在路旁的巨木给偷走了;试问王大、王小这两家伙偷窃的犯行,适用一般刑法或是森林法? 依森林法第五十条规定:窃取森林主、副产物,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依刑法规定处断。看起来,好像是一般窃盗罪,即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但是再比较加重窃盗及森林法对窃盗的加重处罚规定,就知道二者有所不同
Q:阿国喜欢打电动玩具,经常在电动玩具店内流连忘返,因输多赢少,为求翻本,前后从家里俞了十几万元,也都输光了。阿国铤而走险,就在黑夜骑机车从独行妇女后面抢夺皮包,所得供打电玩花用,问阿国所犯何罪? A:1.阿国打赌博性电动玩具,是犯了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一项之赌博罪,最高可判处新台币三万元。 2.阿国后来为求翻本,从家里前后偷了十几万元,是犯了刑法三百二十条一项的窃盗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所偷者是父亲的财物,依法必须经他父亲提出告诉,法院才能追诉的
昨天,监察委员王美玉、方万富、杨美铃提出调查报告,针对黄明芳窃盗案建议提起再审或非常上诉,这个案子,一起读判决曾经在104年10月6日整理过,以下稍微修改,再跟大家分享。 被告阿芳被诉偷窃告诉人阿城所有漂流木,但被告辩称漂流木是两人合伙捡拾,因为告诉人迟未说明卖出状况,并分配利润,他才把属于自己部分的漂流木载走。一审高雄地院判决无罪,高雄高分院改判8个月窃盗罪确定,因窃盗罪无法上诉第三审,之前阿芳声请再审、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都被驳回
某女透过网络认识一名男网友,两人相约吃饭,原本饭后要续摊,然女子欲先返家更衣,男子先载女子回家换装,而女子换装时将包包给对方保管,岂料,男子认为该女并非他的菜,遂趁机将其包包丢在旁边机车的置物篮上,溜之大吉,事后女子发现皮夹内少了两百元,怒告男网友侵占。男网友到案后否认拿钱,新北地检调查,女子原称皮夹内有一千五百元,后又称有一千六百元,不确定自己原有多少钱,监视器亦未录到男子有拿钱之举,无法证明其有拿两百元,遂予以不起诉处分。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他人之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之罚金,刑法第335条第1项有明文
Q:小高机车后照镜被偷,心有未甘,就到乡公所停车棚,拿一支修理机车的螺丝起子,卸下同型机车的后照镜,带回家后,装在自己的机车上使用。后小高和小宋、阿文乘槟榔价格大好之际,于夜里拿长柄镰刀,到槟榔园偷摘槟榔,为园内的黑狗发现,英勇狂吠,村长马上跑出察看,发现有小偷后,边跑边喊小偷,小高3人起身就跑,小高因为比较胖,跑得慢些,被村长追到,小高为免被扭送派出所,就用力推了村长一把,并殴打村长,才得顺利逃脱。问:小高等3人犯了什么罪? 小高拿修理机车的起子,卸下别人机车的后照镜,装在自己机车上,因为起子头部尖锐,可当做凶器使用,小高犯了携带凶器窃盗罪,可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Q:阿国喜欢打电动玩具,经常在电动玩具店内流连忘返,因输多赢少,为求翻本,前后从家里俞了十几万元,也都输光了。阿国铤而走险,就在黑夜骑机车从独行妇女后面抢夺皮包,所得供打电玩花用,问阿国所犯何罪? A:1.阿国打赌博性电动玩具,是犯了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一项之赌博罪,最高可判处新台币三万元。 2.阿国后来为求翻本,从家里前后偷了十几万元,是犯了刑法三百二十条一项的窃盗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所偷者是父亲的财物,依法必须经他父亲提出告诉,法院才能追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