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法第5条最近做了一次修正,将“动物之饲主,以年满二十岁者为限。未满二十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改成“动物之饲主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为限。未成年人饲养动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为饲主。”总统已于110年2月3日公布,2月5日生效。
这种修改方式,明显是为了配合民法降低成年年龄门槛而修。
动保法的饲主定义是用来界定谁需要负担动保法上的饲主责任的,不是用来规定几岁可以养动物的。这样规定的法律效果是:“未成年人养动物,不必负担饲主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而不是“未成年不能饲养动物”!
未成年人不用承担饲主责任,意即未成年人带狗散步不牵绳,法律也无法处罚,这是多糟糕的法律!如果要让未成年不能养动物,必须直接规定“未成年人不得为动物之所有权人、不得饲养或实际管领动物。”简单来说,这样规定之后,未成年人不能带狗去散步了。请问这样规定下去,真的有办法执行吗?
这一项应改为“未成年人饲养动物者,其法定代理人应负连带饲主责任。”才是最完善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