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乃论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有偿提供著作全部原样利用,致著作财产权人受有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之损害者,不在此限: 一、犯第九十一条第二项之罪,其重制物为数位格式。 二、意图营利犯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之罪,其散布之重制物为数位格式
通奸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本文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称之为“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原则”。所以假如提起告诉,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之人,这是因为告诉系对于犯罪事实为之,并非对于特定之犯人为 之,因之,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 告诉有自由决定之权,并非许其有选择所告诉之犯人之意。虽然,依照法条明文,告诉之主观不可分,仅适用于“告诉”及“撤回告诉”两种情形,但实务将其扩张 至其他情形,承认所谓“不得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及“不得自诉之主观不可分”
发生配偶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形后,如他方欲提起通奸罪刑事诉讼,因通奸依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为告诉乃论之罪,而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告诉有自由决定之权,并非许告诉人能选择所告诉之对象,故而提告时会将外遇配偶及第三人一并提告。 而依据刑法第245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配偶纵容或宥恕了通奸的行为,将不得提起告诉,此处的“宥恕”必须确实的有宽恕原谅行为,虽不以明示为限,但默示仍须有外部的表示行为,例如有“对对方不予追究”、“不再提出告诉”的言词表示等,所以如果在提起告诉前选择原谅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将失去对其提起告诉的权利。(备注:因刑法第239条已于民国110年6月16日删除,刑法第245条亦调整删除与刑法第239条有关内容,不再适用相关规定) 那提起告诉后,如因外遇配偶或第三人有悔意或其他原因而进行如下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法律效果,请就以下选项选择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权益,另一方面则在于调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最终的目的则在于促进国家文化发展。因唯有尊重创作人的著作,保障其权益,并且对于侵害著作权者课以民、刑事责任,才能让著作权人能有效的行使其权利,鼓励著作人从事创作,以丰富文化资产。 由于数字化重制技术的进步,以光碟为媒介物的侵权情形日益严重,为了有效遏止此种犯罪行为,著作权法将制造盗版光碟,以及藉贩卖方法散布盗版光碟的行为列为公诉罪,以解决盗版品大规模的制造及贩卖,在查缉行动上所造成的困难
王小姐忧心忡忡的来到事务所咨询。说她昨天去商店买东西时和店员发生激烈争吵,对方扬言要保留法律追溯权。 她问这样是不是一辈子都要提心吊胆,会不会几年后对方忽然跑去提告让她吃上官司? 其实法律追溯权这个以讹传讹的说法,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保留法律追诉权这个名词
老郑什么都好,就是喜欢女色,一年前,跟助理发生性关系,开始有了婚外情,到底婚外情犯了什么罪? (1)所谓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来说就是已经结婚的人,再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且连续发生,持续一段时间。 (2)我国刑法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再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的通奸,或还没有结婚的人,与已经结婚的人发生性关系的**,都设有处罚的规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奸罪。 (3)不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通奸罪(**罪),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诉,就不会受到处罚,且对配偶撤回告诉的效力不及于**人,所以,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的女人,就是根据这个规定
A先生偷窃B先生脚踏车,遭B先生发现后,A先生赔偿B先生达成和解,B先生表示不再追究。 B先生朋友C先生知道后,因C先生与A先生有私仇,C先生认为窃盗罪是“非告诉乃论”,欲向警局举报A先生偷窃B先生脚踏车,请问“窃盗罪”是否成立,谢谢。 一、A会成立窃盗罪
请问知悉犯人的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告诉,过六个月后可以提起自诉吗? 乔正一(认证法律人) 依《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准此,能提出“刑事告诉”的案件仅限于“告诉乃论之罪”,而且必须是“得为告诉之人”于“知悉犯人之时起”6个月内提出。一旦6个月的告诉期限经过,依法就不能再追诉,无法保留法律追诉权
本题所称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期间”,究指追诉权的时效期间,抑或告诉期间,语意不明,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如系指违反著作权法的“追诉权的时效期间”,则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之一、第九十二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二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之一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十年。违反著作权法第九十六条的追诉权时效期间为五年
桂莲学校才刚毕业,就透过长辈的介绍嫁进乡里有财有势的陈家,乡人当时直称桂莲有福气。由于婚后数年,桂莲一直未替陈家添个一丁半子,先生便在婆婆的授意之下,以隆重的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来。被冷落的桂莲不满先生与婆家的现实无情,但法律能保障她吗? 由于我国采一夫一妻制,桂莲的先生既已与桂莲结婚,又再以隆重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家,这样的行为已明显构成重婚罪
桂莲学校才刚毕业,就透过长辈的介绍嫁进乡里有财有势的陈家,乡人当时直称桂莲有福气。由于婚后数年,桂莲一直未替陈家添个一丁半子,先生便在婆婆的授意之下,以隆重的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来。被冷落的桂莲不满先生与婆家的现实无情,但法律能保障她吗? 由于我国采一夫一妻制,桂莲的先生既已与桂莲结婚,又再以隆重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家,这样的行为已明显构成重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