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乃论
老郑什么都好,就是喜欢女色,一年前,跟助理发生性关系,开始有了婚外情,到底婚外情犯了什么罪? (1)所谓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来说就是已经结婚的人,再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且连续发生,持续一段时间。 (2)我国刑法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再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关系的通奸,或还没有结婚的人,与已经结婚的人发生性关系的**,都设有处罚的规定,所以,婚外情的人就是犯了通奸罪。 (3)不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通奸罪(**罪),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罪,如果配偶不提出告诉,就不会受到处罚,且对配偶撤回告诉的效力不及于**人,所以,有的太太不告自己的先生,只告跟先生**的女人,就是根据这个规定
A先生偷窃B先生脚踏车,遭B先生发现后,A先生赔偿B先生达成和解,B先生表示不再追究。 B先生朋友C先生知道后,因C先生与A先生有私仇,C先生认为窃盗罪是“非告诉乃论”,欲向警局举报A先生偷窃B先生脚踏车,请问“窃盗罪”是否成立,谢谢。 一、A会成立窃盗罪
请问知悉犯人的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告诉,过六个月后可以提起自诉吗? 乔正一(认证法律人) 依《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准此,能提出“刑事告诉”的案件仅限于“告诉乃论之罪”,而且必须是“得为告诉之人”于“知悉犯人之时起”6个月内提出。一旦6个月的告诉期限经过,依法就不能再追诉,无法保留法律追诉权
桂莲学校才刚毕业,就透过长辈的介绍嫁进乡里有财有势的陈家,乡人当时直称桂莲有福气。由于婚后数年,桂莲一直未替陈家添个一丁半子,先生便在婆婆的授意之下,以隆重的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来。被冷落的桂莲不满先生与婆家的现实无情,但法律能保障她吗? 由于我国采一夫一妻制,桂莲的先生既已与桂莲结婚,又再以隆重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家,这样的行为已明显构成重婚罪
桂莲学校才刚毕业,就透过长辈的介绍嫁进乡里有财有势的陈家,乡人当时直称桂莲有福气。由于婚后数年,桂莲一直未替陈家添个一丁半子,先生便在婆婆的授意之下,以隆重的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来。被冷落的桂莲不满先生与婆家的现实无情,但法律能保障她吗? 由于我国采一夫一妻制,桂莲的先生既已与桂莲结婚,又再以隆重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家,这样的行为已明显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