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能否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之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本文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称之为“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原则”。所以假如提起告诉,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之人,这是因为告诉系对于犯罪事实为之,并非对于特定之犯人为

之,因之,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 告诉有自由决定之权,并非许其有选择所告诉之犯人之意。虽然,依照法条明文,告诉之主观不可分,仅适用于“告诉”及“撤回告诉”两种情形,但实务将其扩张 至其他情形,承认所谓“不得告诉之主观不可分”及“不得自诉之主观不可分”。前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为纵容、宥恕而不得告诉者(刑法第二百 四十五条第二项),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不得告诉。后者,如甲、乙犯通奸罪,甲之妻丙对甲不得自诉者(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依实务见解,丙对乙亦 不得自诉。所以通奸罪,不论是提告诉或提自诉,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与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