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配偶与第三人通奸的情形后,如他方欲提起通奸罪刑事诉讼,因通奸依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为告诉乃论之罪,而告诉权之行使仅就该犯罪事实是否告诉有自由决定之权,并非许告诉人能选择所告诉之对象,故而提告时会将外遇配偶及第三人一并提告。

而依据刑法第245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配偶纵容或宥恕了通奸的行为,将不得提起告诉,此处的“宥恕”必须确实的有宽恕原谅行为,虽不以明示为限,但默示仍须有外部的表示行为,例如有“对对方不予追究”、“不再提出告诉”的言词表示等,所以如果在提起告诉前选择原谅外遇配偶或第三人,将失去对其提起告诉的权利。(备注:因刑法第239条已于民国110年6月16日删除,刑法第245条亦调整删除与刑法第239条有关内容,不再适用相关规定)

那提起告诉后,如因外遇配偶或第三人有悔意或其他原因而进行如下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法律效果,请就以下选项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