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知悉犯人的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告诉,过六个月后可以提起自诉吗?
乔正一(认证法律人)
依《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项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六个月内为之”。准此,能提出“刑事告诉”的案件仅限于“告诉乃论之罪”,而且必须是“得为告诉之人”于“知悉犯人之时起”6个月内提出。一旦6个月的告诉期限经过,依法就不能再追诉,无法保留法律追诉权。
自诉程序与公诉程序最大的差别在于侦查阶段检察官可以透过特定的强制处分取得犯罪证据,而自诉的原告(自诉人)由于本身并未被赋予此一权力,因此在犯罪的侦查上只能以任意的方式取得证据。除此之外,在审判阶段与公诉程序无异。
由于自诉不若公诉般经过缜密的犯罪搜证,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的提起便设有诸多限制,其中例如依《刑事诉讼法》第322条规定:“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已不得为告诉或请求者,不得再行自诉。”
题示知悉犯人后六个月内没有提出告诉,如果经过六个月后再提起自诉,便属于上揭《刑事诉讼法》第322条规定的“已不得为告诉”的限制情形,因此,不可以再提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