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偷窃B先生脚踏车,遭B先生发现后,A先生赔偿B先生达成和解,B先生表示不再追究。
B先生朋友C先生知道后,因C先生与A先生有私仇,C先生认为窃盗罪是“非告诉乃论”,欲向警局举报A先生偷窃B先生脚踏车,请问“窃盗罪”是否成立,谢谢。
一、A会成立窃盗罪。
二、但是需要注意证据的问题。假如B坚决否认失窃脚踏车,别无确凿证据,C毕竟不是失主,空口控告,罪证不足。
普通窃盗罪是不能和解撤告的。假如已经赔偿,而且失主表示原谅不想追究的话,在一般情形下,检察官就很可能不会把被告提起公诉。这要看失主怎样表态和检察官如何斟酌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