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
当台湾公司支付权利金、技术服务报酬、股利等等给外国公司时,可能面临20%以上的扣缴率。我们可以协助您: 本所成立于2011年,是小而美的事务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并为同仁提供愉快的工作环境。 我们期许自己持续地检讨与改进,并经常保持创新的精神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邀请小小彬代言租税,拍摄租税宣导短片,模样超级可爱! 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为加强租税宣导效果,特邀请新竹县荣誉县民小小彬担任该局税务代言人,拍摄租税宣导短片,小小彬活泼生动的表演,可说是**的租税代言人! 超人气的小小彬于拍摄当日一穿上荣誉小志工背心,马上就有税捐代言人的架式,为了公益和回馈社会,通告满档的他特别于百忙之中抽空为该局拍摄影片,原本略显疲惫的小小彬,一站在镁光灯下,专业的神情和动作马上到位, A咖童星果然名不虚传,透过小小彬可爱的演出提醒大家要按时缴税,宣传效果十足。该宣导短片已放置于新竹县政府税捐稽征局的网站([URL]),欢迎大家上网点阅观赏。
为鼓励新创事业,财政部昨(23)日发布解释令,营利事业以负责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所有供住家使用的房屋及自用住宅用地作为税籍登记场所,未雇用员工,实际营业活动均以移动设备完成,该房屋未供办公或存放与营业活动相关设备及物品者,得申请按住家用税率1.2%课征房屋税,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千分之2课征地价税。 财政部官员解释,营业用房屋税税率为3%,一般用地的地价税税率为千分之10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和一般用地的地价税税额相差四倍以上,对新创事业来说是“省很大”。 随着科技发展,移动设备日益普及,以往在办公室从事营业活动的模式已逐渐改变,个人利用移动设备从事营业活动,成为新兴的工作型态;为鼓励以“一台平板电脑或一支手机”创业,国发会“优化新创事业投资”方案,要求财政部放宽上述新兴工作型态的房屋税、地价税课征认定,财政部昨日配合作出新解释
张贴者:2011年5月20日 下午5:4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6月2日 上午12:57 更新 ]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昨(19)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该条例主要系将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筑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额之高价货物及劳务,如小客车、游艇、飞机、直升机、超轻型载具、家具及保育类龟壳、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产制品与入会费纳入课税范围。 财政部说明,依该条例第26条规定,该条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并衡酌相关配套措施规划及办理情形后,财政部拟订施行日期陈报行政院,行政院于昨(19)日核定本条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南投县政府税务局表示,民法成年年龄下修为18岁,于今(1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成年人除了可以自行开立银行账户、办信用卡、申办移动支付等外,在租税层面更与大家的权益利害相关。 在地方税部分,房屋税、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等税目受到影响,说明如下: 一、房屋税:房屋税符合自住住家用规定者,可适用1.2%优惠税率,其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合计3户内。从今年元旦起,满18岁的成年子女,就可以另归户计算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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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献金法第2条第1款规定,“政治献金”系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法第5条规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次查,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消费券得用于购买货物、劳务或捐赠。考量消费券为有价证券,性质属动产,是以,政党得接受消费券为政治献金之捐赠
【新北市讯】新北市政府税捐稽征处将于106年7月18、19日上午9时至下午17时,举办为期2天的租税戏剧研习营,欢迎本市各公、私立国小106学年度4至6年级学生踊跃参加,活动名额共计100名,费用全免,机会有限,报名从速! 税捐处表示,为让国小学生学习正确租税观念,以达到租税教育从小扎根效果,此次研习营邀请海波儿童剧团,将生硬、教条之租税知识转化,以生动活泼的戏剧形式呈现,活动地点在该处9楼礼堂(新北市板桥区中山路一段143号9楼),内容包括寻找税美人、骑士的锻炼、骑士的守则、拯救税美人闯关、税美人的好声音、骑士的抉择、骑士的写字楼、骑士的练功房、王国的荣耀等一系列趣味闯关、表演训练及道具制作等丰富有趣的课程,绝对会让小朋友有一个难忘的暑假。 新闻联络人:企划服务科 股长赖香君 电话:8952-8130
【财税系讯】近年来两岸经贸互动频繁,同时双边学术交流也趋于热络。本校财税系不仅是两岸租税学术交流之先趋开拓者,同时更居于领导的地位。在1997年商学院何艳宏院长担任财税系主任时,首开两岸租税学术交流之先例,之后一直持续不断的进行两岸租税学术交流,并且已奠定稳定的基础
张贴者:2015年11月30日 下午10:42蔡再发 [ 已更新 2015年11月30日 下午10:43 ] 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审议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业于104年11月26日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第12次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完竣。本次计增订1条,修正7条,主要修正内容系将电子发票及载具明定于营业税法。另外在裁罚规定部分,删除了原来第46条第3款账簿未送验印的处罚,同时参照同法第51条规定,将第52条的裁罚倍数从1倍至10倍调降为5倍以下,并增订裁罚上限为新台币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