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1年5月20日 下午5:48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6月2日 上午12:57 更新 ]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昨(19)日奉行政院核定自100年6月1日施行,该条例主要系将销售持有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可供建筑之都市土地及符合一定金额之高价货物及劳务,如小客车、游艇、飞机、直升机、超轻型载具、家具及保育类龟壳、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产制品与入会费纳入课税范围。
财政部说明,依该条例第26条规定,该条例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并衡酌相关配套措施规划及办理情形后,财政部拟订施行日期陈报行政院,行政院于昨(19)日核定本条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
财政部表示,开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系为健全房屋市场及强化租税公平,未来将加强对内讲习及对外宣导,并落实执行,期能达成该条例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