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献金法第2条第1款规定,“政治献金”系指对从事竞选活动或其他政治相关活动之个人或团体,无偿提供之动产或不动产、不相当对价之给付、债务之免除或其他经济利益;同法第5条规定,得收受政治献金者,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次查,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第5条第1项规定,消费券得用于购买货物、劳务或捐赠。考量消费券为有价证券,性质属动产,是以,政党得接受消费券为政治献金之捐赠。
二、至于个人以消费券对政党捐赠,仍应受政治献金法第7条、第11条及第17条有关捐赠者资格、开立收据及捐赠总额上限等规范,于适用捐赠列举扣除之租税优惠时,亦应依同法第19条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