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病防治法第63条】:散播有关传染病流行疫情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科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染病防治法第48条第一项】:主管机关对于曾与传染病病人接触或疑似被传染者,得予以留验;必要时,并得令迁入指定之处所检查、施行预防接种、投药、指定特定区域实施管制或隔离等必要之处置。

【染病防治法第67条第一项第4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径行强制处分外,并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四、违反主管机关依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所为之留验、检查、预防接种、投药及其他必要处置之命令。

【染病防治法第36条】:民众于传染病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应配合接受主管机关之检查、治疗、预防接种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

【染病防治法第70条第一项第2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必要时,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按次处罚之:二、拒绝、规避或妨碍主管机关依第三十六条规定所定检查、治疗或其他防疫、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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