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捐赠者每年捐赠总额超过法定金额时,其裁处罚锾基准之捐赠金额及得没入之政治献金认定。

查同一捐赠者每年得捐赠总额,系为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7条及第18条所明定。次查,本法第29条第2项规定,违反第17条第1项至第4项、第18条第1项或2项规定捐赠政治献金者,按其捐赠之金额处2倍罚锾,但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至如未将违反上开规定收受政治献金依限缴交受理申报机关办理缴库者,因属本法第30条第1项第4款所列之情事,依本法第30条第2项规定,其违反之政治献金得没入之。基于本法第17条及第18条对同一捐赠者得捐赠之政治献金总额定有明文,又本法第15条规定,受赠者收受政治献金应查证是否符合第17条第1项、第2项或第18条第1项规定者,其不符合者,除不符合第7条第1项第7款至第9款规定者不得返还外,余均得于收受后1个月内将政治献金之一部或全部返还。审酌本法上开条文规范意旨及捐(受)赠者权益,有关同一捐赠者每年捐赠总额超过法定金额时,其应裁处罚锾基准之捐赠金额及得没入之政治献金,系以超限金额部分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