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片面更改生活规约,影响我的生活很大,我可以终止或解除合约,并拿回押金、预缴租金吗?
我的契约只写:“契约期间房客要搬迁,不得向房东请求返还租金……。”对我不利。
民法第423条:“出租人应以合于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应于租赁关系存续中,保持其合于约定使用、收益之状态。”
我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东应该保持租屋维持“合于约定使用”的状态,也就时跟原本契约一样“生活规约有不得吸烟规定”。
我不知道灾怎么用民法关于租赁的规定,所以又看到民法第226条、第256条、第259条。
请问我可以依照上面3条的规定解除合约,并请房东还我押金、预缴租金吗?
民法第256条:“债权人于有第二百二十六条之情形时,得解除其契约。”
民法第250条:“契约解除时,当事人双方回复原状之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依左列之规定:
或许提问者可先就“原规约内容”、“后规约内容”加以解释,此将有助于问题的解答。故先保留,等明确后,再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