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价证券借贷办法 第 51 条 (104.04.02)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凭证买卖办法 第 7 条 (104.04.02)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附认股权有价证券买卖办法 第 8 条 (104.04.02)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上市证券标购办法 第 15 条 (104.04.02)

2.零股交易、巨额交易涨跌幅由 7% 调为 10%。

3.证券金融事业标购价格上限由 7%~15% 调高为 10%~20%。

与证券商另行议定,不受该等比率限制。

4.T+5 型有价证券借贷款项业务之担保价值维持率,由 100%~125%

调整为 100%~130%。

1.瞬间价格稳定措施执行标准维持 3.5% 。

开收盘前资讯揭露措施之暂缓开盘标准亦为 3.5%。

3.拍卖、一般标购底价范围维持为 15%。

4.证券金融事业标借担保金为得标证券金额之 120% 维持不变。

5.本公司借券系统担保维持率为 120% 维持不变。

6.信用交易标借单价上限维持 7% 不变、议借单价上限维持为 10%

7.应付当日冲销券差借券费率维持 7% 不变。

订上限维持7%不变。

三、配合前述措施,修正本公司营业细则等规章部分条文如下:

(四)本公司附认股权有价证券买卖办法第 8  条。

(五)本公司办理上市证券标购办法第 15 条。

(六)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第 23 条、第 24

(七)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借贷操作办法第 15 条及第 25 条。

(八)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操作办法第 13 条及第 23 条。

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各资讯公司、博仲法律事务所、

法源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单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