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条 国立澎湖科技大学电信工程系(以下简称本系),依据本校组织章程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系主任由系内教师票选适当人选后经院长报请校长择聘之,任期为三年,得连任一次,但助理教授暂兼代理系主任需每年票选经院长报请校长择聘之,任期最多三年。
第 三 条 系主任连任时,须经系务会议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报请院、校长核聘之。
第 四 条 系主任非因个人意愿且任期未满之去职,须经本系教师二分之一以上连署,并经系务会议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决,始得报请院、校长核定。
第 五 条 系主任候选人为本系专任教师且具副教授以上资格者,但考量本系现有师资结构,副教授以上人数不足时,可推选助理教授人选。系内所有专任教师皆为选举人。
第 六 条 投票方式采无记名二阶段投票,第一阶段每人可投二票,不可重复圈选同一候选人,得票数最高之三人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每人可投一票,依得票数高低圈选二人经院长报请校长择聘之。
第 七 条 若有同票数情况,同票者再重新第二阶段票选一次以决定先后顺序。
第 八 条 本办法经系、院及校务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