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107年11月2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156411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 、第20条、第31条、第33条、第35条、第37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 、第54条;增订第9条之1、第29条之1;删除第30条、第41条条文,除第3 条第2项、第20条第9款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外,自发布日施行(中 华民国107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航(一)字第10798002372号令发布第3条第2 项、第20条第9款条文,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

条文请详:

修正条文对照表:

1071122商港港务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对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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