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决
公务员惩戒法规疑义解答汇编(民国93年印行本) 公务员惩戒法规疑义解答汇编(105年惩戒新制) 一○一、本会91年4月1日决议:“刑事部分为无罪之裁判确定,苟裁判确属可议者,本会当可为相异之认定,得不受刑事裁判之拘束”,与本会93年5月28日决议:“被付惩戒人违反刑事法律部分之犯罪事实,应由刑事法院认定”之法律上见解,有无抵触?如有抵触,究应以何决议为适当? 一○二、被付惩戒人于执行公务时,以伪造文书之方法而达到图利他人之目的之二项违失行为,两项违失之行为有关连性,伪造文书部分业经本会议决受惩戒处分(本会审议时未发现并有图利行为致图利部分未一并审议)后,移送机关始发现被付惩戒人另有图利行为之违失部分未移送及受惩戒处分,乃将图利部分再移送本会审议,则被付惩戒人后者之图利部分,应否再受惩戒处分? 一○三、公务员惩戒法第33条第1项第6款规定:“就足以影响原议决”之重要证据漏未斟酌者,得声请再审议。则如再审议之议决就漏未斟酌之重要证据经审酌结果,认定应予惩戒之事实与原议决所认定之事实有异,但仍应与原议决为相同之惩戒处分(如原议决认定被付惩戒人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3次,应为降一级改叙之惩戒处分,再审议之结果认定只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2次,但仍应为相同之惩戒处分。)则应认为再审议之声请为有或无理由?
5月12日晚上八时三十分,因国内疫情升温,本人召开执行部线上特别会议,一致议决:一、年会属下所有堂会将于5月16日至6月6日暂停实体崇拜;二、呼吁各堂成立“会友关怀援助金”,也关怀堂会周边的邻舍;三、鼓励医护团契讨论可以如何作出贡献;四、成立小组探讨和协助牧者在疫情中的牧养事工。 5月12日晚上八时三十分,因国内疫情升温,本人召开执行部线上特别会议,一致议决: 一、年会属下所有堂会将于5月16日至6月6日暂停实体崇拜; 二、呼吁各堂成立“会友关怀援助金”,也关怀堂会周边的邻舍; 三、鼓励医护团契讨论可以如何作出贡献; 四、成立小组探讨和协助牧者在疫情中的牧养事工。
随着早前有报导,指首相**里将于本周四(6日)觐见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以建议解散国会后,如今他证实将在当天进国家王宫。 根据报道,**里针对是否解散国会一事作出回应表示,建议国家元首解散国会是首相的权力,不受其他政党的意见和建议所影响及改变。 他直言,自己一向来都会留意一些政党发表不要在近期解散国会的言论,但这不会影响他的决定
主旨:函转有关公务人员受行政惩处后,复经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就同一事件作成惩戒处分,权责机关是否须注销原行政惩处疑义一案,请 查照。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3年11月21日总处培字第10300541661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前揭来函说明内容略以:旨揭疑义依“稽核公务员惩戒处分执行办法”第6条规定(附件1)及铨叙部历来函释(附件2),惩处处分与惩戒处分竞合,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对同一违失行为作成惩戒处分之实体议决后,自无待权责机关再行注销,原惩处处分当然失其效力,惟为维护人事资料完整,仍宜于人事资料中详实注记;必要时,权责机关得将原惩处处分失效之事实,通知当事人知悉
消极资格条件: 非属机关首长或计划项下执行单位各级主管、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协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姻亲。 不具在学身份(在职专班除外,计划另有规定者,依该计划相关规定办理)。(三) 无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7-1 条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情形: 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工作纳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整体工作。推选村(居)民代表的时间最好在村(社区)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之后推选,以便发挥村(居)民代表会议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议决作用,也可与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举同步。推选村(居)民小组长,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前进行,也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同时进行,或者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之后进行,鉴于村(居)民代表推选一般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前进行,因此村(居)民小组长选举一般与村(居)民代表推选同时进行;如放在村(居)民委员会选举之后,则时间非常紧迫,因为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使命将在村(居)民委员会的移交工作完成时止
消极资格条件: 非属机关首长或计划项下执行单位各级主管、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协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姻亲。 不具在学身份(在职专班除外,计划另有规定者,依该计划相关规定办理)。(三) 无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7-1 条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情形: 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九二、公务员惩戒法(下称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究为职务规定或强制规定或训示规定? 甲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系训示规定(参照本会77年5月11日法律座谈会决议)。 乙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系职务规定,且系强制规定(参照本会96年5月18日法律座谈会决议)。 丙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就有权移送惩戒之移送机关而言,固属职务规定;但就本会之审议程序而为观察,则因本会为司法惩戒机关,职司公务员惩戒案件之审议及议决,相当于普通法院之审判机关,其参与审议及议决之委员,应认系宪法第80条所称之法官(参阅司法院释字第162号解释)
【看新媒体2020年10月28日讯】(香港记者屏洁综合报导)香港大学校委会10月27日在众多争议声中,议决任命2名清华大学学者申作军及宫鹏为副校长。在会前,港大11名校董发联署信,指事件将无可避免引起“党委治校”的嫌疑和忧虑,对港大的学术自由带来非常负面的影响。港大学生会感到失望及遗憾,认为等同宣告港大院校学术自由和自主终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根据机构改革、人事变动等因素,对区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如下调整: 高坪区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议决等事项。 (一)听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审理情况汇报,审阅案件材料; (三)经集体讨论通过,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决议; (二)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的召集、主持; (三)负责行政调解案件的受理与处置; (四)代区人民政府出庭应诉涉法案件; (五)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资料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