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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公务员惩戒法下称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
九二、公务员惩戒法(下称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究为职务规定或强制规定或训示规定? 甲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系训示规定(参照本会77年5月11日法律座谈会决议)。 乙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系职务规定,且系强制规定(参照本会96年5月18日法律座谈会决议)。 丙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就有权移送惩戒之移送机关而言,固属职务规定;但就本会之审议程序而为观察,则因本会为司法惩戒机关,职司公务员惩戒案件之审议及议决,相当于普通法院之审判机关,其参与审议及议决之委员,应认系宪法第80条所称之法官(参阅司法院释字第162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