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资格条件:

非属机关首长或计划项下执行单位各级主管、计划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及协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姻亲。

不具在学身份(在职专班除外,计划另有规定者,依该计划相关规定办理)。(三) 无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7-1 条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情形:

有性侵害行为,或有情节重大之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非属情节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免职、终止契约关系或终止运用关系,并经审酌案件情节,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

※合则约谈,如资格不符或未获录取时,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洽询:若有任何问题,请电洽(03)5712121 分机58507

如经通知面试须切结确实无性别平等教育法第 27-1 条所订不得聘任、任用、进用或运用之情事。

录取人员应切结同意于在职期间内提供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搜集、查询、处理及利用个人资料,并同意法务部、警政机关及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提供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