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经查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发布《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财务处现有23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5人,研究生以上学历7人。财务处下设五个科室,分别为:综合科、预算管理科、会计核算科、资金结算科、校园卡管理科。 财务处是学校财务管理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营利事业发放奖金及津贴时,须留意扣缴的规定,中区国税局表示,如果是采“定期”、“定额”发放的项目,无论名目上是奖金或津贴,皆须并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 国税局日前分析课税资料发现,某企业特定员工个人年薪近200万元,却未办理该员工的所得扣缴,雇主除了按月给付该员工薪水外,每月于发薪日还会有职务奖金、绩效奖金、全勤奖金等各式各样的额外给付,还有像交通津贴、超时津贴等,也全部都是按月给付。 官员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的“薪资所得”,是指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种收入,包含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在税法的规定中,若非依出勤纪录,而是采固定金额发放的金额,皆属于上述的薪资所得,不得免税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个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下面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问:我是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了红利,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优惠吗?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张贴者:2011年8月10日 下午5:43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1年8月10日 下午5:43 更新 ] 财政部近日核释,国内营利事业因遭美国司法部认定违反美国休曼法(Sherman Act)规定,经协议给付该部的刑事处罚罚金,无须扣缴所得税。 财政部赋税署说明,所得税法第88条第1项第2款后段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事业、破产财团或执行业务者所给付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或营业代理人之国外营利事业之“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于给付时,依规定之扣缴率或扣缴办法,扣取税款,并依同法第92条规定缴纳之。 财政部赋税署指出,所称“罚金”,具有国家行使公权力而予以一定财产权剥夺的性质,与“所得”一般系指从事一定经济活动以获得收入有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