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事业发放奖金及津贴时,须留意扣缴的规定,中区国税局表示,如果是采“定期”、“定额”发放的项目,无论名目上是奖金或津贴,皆须并入薪资所得办理扣缴。

国税局日前分析课税资料发现,某企业特定员工个人年薪近200万元,却未办理该员工的所得扣缴,雇主除了按月给付该员工薪水外,每月于发薪日还会有职务奖金、绩效奖金、全勤奖金等各式各样的额外给付,还有像交通津贴、超时津贴等,也全部都是按月给付。

官员表示,依《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的“薪资所得”,是指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种收入,包含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红利及各种补助费;在税法的规定中,若非依出勤纪录,而是采固定金额发放的金额,皆属于上述的薪资所得,不得免税。

企业若未依《薪资所得扣缴规定》办理,除遭稽征机关限期责令补缴税款及补报外,还会另外遭受裁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