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津贴排富规定是否会将配偶、子女之所得及不动产纳入计算。

老年农民福利津贴(以下简称老农津贴)系政府编列预算发给之津贴,基于国家资源之有效利用及社会公平正义,自1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排富规定,也就是说,自102年1月1日起新申请领取老农津贴者,才适用排富之规定;101年12月底前已申请或已领取老农津贴者,并不受排富限制。

依老农津贴排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给:

一、所得部分,个人综合所得税各类所得总额合计50万元以上者。依农委会公告,审核109年度老农津贴系以107年度之所得为基准。

二、不动产部分,个人所有土地及房屋价值,扣除农业用地(田赋)、农舍、无农舍者之唯一房屋且实际居住(最多可以扣除400万元为限)、尚未征收及补偿之公共设施保留地、未产生经济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产生经济效益具公用地役关系之现有道路后,合计500万元以上者。

劳保局表示,老农津贴之排富,不论所得或不动产都仅计算申请人本人之所得及不动产,其配偶、子女或扶养人之所得及不动产,并不会纳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