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贷学金和补充援助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额,贷学金、奖学金、特别助学金每月发放金额,以及旅费津贴及住宿津贴金额的上限。
第44/202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订定《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各类助学金名额、金额及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
第36/201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修定贷学金和补充援助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额及贷学金及奖学金每月发放金额。
第2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订定贷学金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额,贷学金、奖学金、特别助学金每月发放金额,以及旅费津贴及住宿津贴金额的上限。
第48/2010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 核准大专助学金发放规章。
一、贷学金和补充援助申请人每月家庭人均收入的限额如下: *
三、特别助学金每月金额相当于上款订定的金额另加百分之二十。
四、受益人的启程旅费和回程旅费等于或超过$2000(澳门币贰仟元)可申请启程旅费津贴和回程旅费津贴。
五、启程旅费津贴和回程旅费津贴的金额上限为$6500(澳门币陆仟伍佰元)。
六、受益人的住宿开支每年等于或超过$4800(澳门币肆仟捌佰元)可申请住宿津贴。
七、住宿津贴的金额上限为每月2350元(澳门币贰仟叁佰伍拾元)。*
八、废止第26/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九、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并自二零一一/二零一二学年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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