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存量闲置建设用地集中清理处置专项行动中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郑政办〔2014〕31号)文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2004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5〕69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如下: 补偿安置费用、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支付方式为转帐、现金。社保费用缴入财政社保专户。 六、本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意见,请于2016年9月12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金水区国土资源局
受委托,定于2019年9月6日上午10时在信宜拍卖行拍卖厅公开拍卖位于信宜市林业街东巷、林业街东向、金湖西路、林业街西向等47间商铺的五年租赁权(详见下表)。 信宜市林业街东巷1号商铺,面积约26㎡ 信宜市林业街东巷10号商铺,面积约29㎡ 信宜市林业街东巷14号商铺,面积约14.9㎡ 信宜市林业街东巷15号、林业街东向16号商铺,面积约59㎡ 信宜市林业街东向17号商铺,面积约10㎡ 信宜市林业街东向18、19号商铺,面积约59㎡ 信宜市林业街东向20号商铺,面积约29.9㎡ 信宜市金湖西路31、32、33、34号商铺,面积约126㎡ 信宜市金湖西路35号商铺,面积约24㎡ 信宜市金湖西路38号商铺,面积约8㎡ 信宜市金湖西路39号商铺,面积约30.5㎡ 信宜市金湖西路66、67号商铺,面积约52.6㎡ 信宜市林业街西向69号商铺,面积约28.7㎡ 信宜市林业街西向70号商铺,面积约30㎡ 1租赁期限:5年(具体日期以签订《信宜市林业局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为准);2履约保证金(即押金):商铺评估面积12平方米(含本数)以下1万元,12平方米以上2万元,合并间数的商铺按合并每间数收竞买保证金和合同押金;3商铺公告面积仅作参考。 有意者请于2019年9月5日下午5时前将竞买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户名:茂名市信宜拍卖行,账号:705557747255,开户行:中国银行茂名信宜中兴路支行,到账为准;缴款人名称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并持有效证件及缴款凭证于拍卖会前到信宜拍卖行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22年特别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境内有关银行定向发行,人民银行将面向有关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元旦节假日安排,为协助人民银行做好2022年年终决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将暂停部分业务的办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2022年12月28日18:00至2023年1月1日8:00关闭社保费税银系统,期间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人,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各类“掌上办”渠道,各合作商业银行柜面、自助终端机,以及村级代征代办系统暂停缴费业务。 二、2022年12月29日18:00至2023年1月1日8:00关闭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期间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委托代征点等办税场所,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等各类APP(含小程序)均暂停电子缴税业务
为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现就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平阳县万全镇赖岙村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采矿权”采矿权挂牌出让结果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学院西路5号); 二、采矿权竞得人:平阳县交通投资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九街村安置房J—1幢店面东首起第二间; 3. 挂牌成交地点: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温州市民航路170号); 6. 价款缴纳时间:根据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7. 价款缴纳方式:根据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约定缴入平阳县财政专户,按规定比例分成上交。 开采深度自+122米至+10米。 (六)采矿权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8年(含基建期1年); 2013年9月26日至2013年10月14日
《关于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立项的函》(苏应急函〔2021〕1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应急厅〔2021〕32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0〕10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文化领域、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1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就你厅组织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函〔2020〕236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厅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时,向报考人员收取考务费和考试费,收费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电工高压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收费标准为185元/人•工种; 2.电工低压及其他作业、焊接与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收费标准为170元/人•工种; 3.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收费标准为120元/人•工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二、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苏卫财务〔2020〕4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明确我省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同意省内具备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疾控机构,对自愿申请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做好我省政府信息***息处理收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息处理费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20〕254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处理费是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收缴。 二、信息公开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