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发行2020年黑龙江省 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六至三十二期) 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财库〔2020〕26号)
2018年-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开发行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专项债券(二十六至三十二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批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11.0015亿元。
(三)时间安排。2020年8月26日下午16:00-16:40招标, 8月27日开始计息。
(四)上市安排。本批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五)具体事项。本批债券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支付发行手续费,并办理还本付息事宜。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20年8月26日下午16:00-16:4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6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l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0-2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四)投标量限定。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单一标位最高投标量不得高于当期债券计划发行量的35%。单个承销团成员投标额上限无比例限制。
(五)参与机构。2018年-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六)招标系统。黑龙江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现场操作由财政部国库司代表黑龙江省财政厅办理,黑龙江省财政厅对财政部国库司进行相关操作所产生的相应结果予以认可,并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承担法律责任。
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可于招投标结束至缴款日进行分销。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承销团成员于2020年8月27日前(含8月27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承销团成员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缴入黑龙江省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专项债券(X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0年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黑财库〔2018〕4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黑财库〔2018〕39号)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