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付
农民健康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种基金,并依预算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岁入、岁出之一部列入总预算,为附属单位预算。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运用由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办理,基金运用计划及基金预(决)算等,由农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审核,并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当年度保险费及其孳息收入,与保险给付支出之结余
赵某于去年10月从一家房地产商处购得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今年的4月份正式交付住房,如一方违约应按房价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李在签订合同时按约支付了2万元定金。今年4月初,赵找到该房地产商要求过户房子,结果那套房子已售给别人了,对房地产商的违约,赵某该如何要求赔偿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促进社团法人高雄市社区大学促进会(以下称本会)会务人员公、私生活良好平衡,以及建立加班管理文化,特制定本规定。 本会业务以不加班为原则。若必得加班,以计划性加班为原则,亦即不是临时起意加班
再99年2月3日修正 公布之民法第835条之1规定:“地上权设定后,因土地价值之升 降,依原定地租给付显失公平者,当事人得请求法院增减之。未 定有地租之地上权,如因土地之负担增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 无偿使用显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乃 将情事变更原则条文化,于该法条公布施行后,不论地上权设定 时间在之前或之后,倘有该法条所定情形,土地所有人均得请求法院酌定其地租。两造间之地上权未定有地租,因土地之负担增 加,非当时所得预料,仍无偿使用显失公平,为原审合法确定之 事实,则原审适用上开规定,酌定系争地上权自99年8月5日之地 租,于法自无违误
“我又没用这笔钱,我只是帮他担保,你找他啊干嘛找我?”这样的话语,是执行法官在执行工作中经查会被询问的问题,面对诸如此类的情况,执行法官想对大家说,“担保有风险,签字要谨慎” 在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2018年张某向杨某借钱,并找宋某和刘某做担保,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杨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借款人张某及两位担保人,经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欠款,被告宋某与刘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法联系到该人,因此法院依法处理担保人宋某与刘某名下财产,该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实际出资购房人如何确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陈某由于当时不具备购房资质,以朋友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购房款、契税均由陈某支付后房产证办理在张某名下。双方之间订立了《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陈某产权证由陈某保管该房屋也由陈某实际使用。后房产出现增值,张某心理不平衡,认为占用了自己的购房指标,要求陈某给付一些资金,遭到拒绝后双方关系非常紧张
第二十条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通常称为“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选择使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办法,而是以另外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考虑到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多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这个提前通知期,主要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时重新寻找工作所需要的时间的利益
“讲演钟点费”及“授课钟点费”有何不同?是否要课征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聘请学者及专家专题演讲而发给的钟点费,属于“讲演钟点费”,如果这项收入和稿费、版税、乐谱、作曲、编剧、漫画等各项收入,全年合计数在18万元以下,可以免纳所得税,超过18万元部分,于减除成本费用后,仍应合并个人综合所得总额课税。 至于公私机关、团体、事业和各级学校,开课或举办各项训练班、讲习会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活动,聘请授课人员讲授课程所发的钟点费属于“授课钟点费”,这项钟点费属薪资所得的一种,应由给付人在给付时依规定扣缴税款,所得人必须把这项所得并入薪资所得申报;上开所称的授课人员并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或教员的身份。如有任何税务问题,欢迎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迳向辖区分局、稽征所或服务处查询
配偶一方死亡时,生存的配偶同时具有“配偶”及“继承人”两种身份。身为“配偶”,可以在分配遗产前,先行使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再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其他共同继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遗产。 生存配偶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1] 首先,配偶一方死亡是法定财产制消灭的原因之一,也就是剩余财产请求权发生的时间点[2],生存配偶要认识到自己有机会先行使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此时必须先知道配偶间是使用哪一种财产制
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一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 1、不可预见性。法律要求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有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这个事件是否会发生是不可能预见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