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健康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种基金,并依预算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岁入、岁出之一部列入总预算,为附属单位预算。

本基金收支管理及运用由台闽地区劳工保险局办理,基金运用计划及基金预(决)算等,由农民健康保险监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理会)审核,并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二、当年度保险费及其孳息收入,与保险给付支出之结余。

一、对于公债、库券及公司债之投资。

二、存放于国家银行或中央、直辖市政府指定之公营银行。

三、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入或农民健康保险业务之投资。

前条第三款所称中央主管机关核准有利于本基金收入之投资,包括购买金融债券、银行保证之商业票据及投资于其他有利于本基金收入之事业;所称农民健康保险业务之投资包括自设医疗机构之投资及特约公立医疗机构农保病房整修之贷款等有关事项。

本基金运用于第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比例,最少不得低于运用当时基金总额百分之七十;投资于第五条第三款之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运用当时基金总额百分之三十。

一、投资于公债、库券、公司债、金融债券、银行保证之商业票据之时机、种类、金额等,应先提经监理会审核通过,到期续购或出售应用时亦同。

二、贷放特约公立医疗机构整修扩建农保病房之用时,其贷放对象、金额、收回贷款方式、整修扩建计划等,应先提经监理会审核通过。

三、投资于自设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利于本基金收入之事业,应将投资计划包括设置地点、投资金额、经营方式及投资基金收回方式等,先提经监理会审核通过。

四、存放银行之定期(优利)存款,应将存储于国家银行及直辖市行库之比例,先提经监理会审核通过。

本基金会计之处理,应独立计算,其会计报告及年度决算,除提监理会审核外,并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