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3月1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1—2月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全国城镇失业率为5.6%,较上月微升0.1%。还有个数据,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8.1%、4.8%
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依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以及依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已签劳动合同职工被欠薪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谢邀! (1)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没有就业单位,社保不交当然没有什么惩罚,不过会有一定损失。就比如说无法享受医保的报销、养老金的领取等社会基本福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一种亏损。 (2)如果有就业单位,那就需要按照劳动法规章办事,也就是说必须缴纳社保,不允许规避
人勤春来早,春风送岗忙。1月29日,青州市2023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专场招聘会在青州数字人才产业园正式拉开序幕。 据悉,本次招聘会由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州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办,全力为青州市广大企业和求职者搭建好多样化、精准化、人性化供需对接平台
@binux 有些判决好像跟你的理解不太一样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刘义广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具备劳动权利,从而推定刘义广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故原裁定驳回刘义广的起诉显属不当
3月15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1—2月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月份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全国城镇失业率为5.6%,较上月微升0.1%。还有个数据,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18.1%、4.8%
您好!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北京春季国展招聘会将于2023年4月22-23日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隆重举办。 本次大会将通过《北京晚报》、《北京人才市场报》、《京华时报》、《法制晚报》、《信报》、智联招聘网、中华英才网、前程无忧网、赶集网、58同城、北京英才网、北京人才网、大学生网、ccthr.com、首都经济报道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热忱欢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际著名跨国企业的驻京办事处、三资企业、高新技术、国内知名公司以及股份制等各类企业光临参会!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在招聘中不能对求职者有歧视行为,包括性别、年龄、身高、户口等。参会期间及会后与本会相关的招聘活动中,不得向应聘个人收取费用
在市委巡察组的主持下,新改选的鲁西集团工会女工委员会6月30日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专门讨论了休产假女职工工资增补后职工回应情况,就如何更进一步维护女职工权益分别从不同层面提出了合理建议。 大家一致认为,市委巡察组进驻鲁西集团开展工作以来,持续关注职工权益保障,在多名女职工反映产假期间工资增长不合理的问题后,迅速安排鲁西集团党委整改。上届女工委员会按照市委巡察组要求,分别召开女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女工代表会议,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劳动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国家产假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共同讨论确定了增资补资方案,书面征求了463名修产假女工对工资整改方案的意见,再次经公示无异议后,鲁西集团对502名女工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了调增,并补发增资额175万元
2015年9月8日上午,公司在四楼会议室举办为期5天的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培训班,组织新进员工及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学习。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主任李昌健与参加培训的19名员工学习分享自己多年丰富的经验和学识,重点解释了《劳动法》中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学习《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让新进员工对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进行充分了解
高院:签署放弃社保声明违法,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徐小美于2011年3月8日进入厦门某服装公司上班,入职后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 入职时,徐小美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载明: “厦门市社保管理机构:本人系厦门某服装公司员工,现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的社会保险。特此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