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ux 有些判决好像跟你的理解不太一样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刘义广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具备劳动权利,从而推定刘义广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故原裁定驳回刘义广的起诉显属不当。"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 ) 309 号)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但该规定并未将在校学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在校生具备劳动主体资质,不属于法律禁止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 4 条规定,该条规定并未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内。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该条仅适用在校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质。”
@encro 按照国内目前的共识(个人认为),国企应该比私企好投诉吧,向他的监管部门投诉一下?
@encro 不知道这个能不能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