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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ux 有些判决好像跟你的理解不太一样呢
@binux 有些判决好像跟你的理解不太一样呢。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刘义广在科技公司工作期间不具备劳动权利,从而推定刘义广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缺乏法律依据,故原裁定驳回刘义广的起诉显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