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县府来文有关防疫照顾假之申请对象与期间,请卓参。

一、依据花莲县政府110年2月9日府教学字第1100029674号函办理。

二、有关防疫照顾假之申请对象与期间如下:

(一)、全国公私立高级中等(含)以下学校及公立幼儿园(含专设幼儿园)延后开学期间(2月18日至21日),12岁以下学童之家长其中一人得请防疫照顾假;前述家长,包括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日常实际照顾儿童之人(如爷爷、奶奶等)。

(二)、如有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含高中、高职、五专一、二、三年级)或国民中学持有身心障碍证明之子女,有照顾需求,家长其中一人得于2月18日至21日请防疫照顾假。

三、比照劳动部109年度规定,防疫照顾假因系防疫应变处置之特别措施,雇主应予准假,且不得视为旷工、强迫劳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不得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予不利之处分。

四、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9年度规定,家长得申请防疫照顾假,各机关不得拒绝,且不得影响考绩或为其他不利处分;期间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