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抒解失能者家庭之长期照顾压力,适时提供协助照顾失能家人之服务。
一、主要照顾者或被照顾者设籍新北市,且经长期照顾管理中心评估并之条件:
1.低收入户者应优先服务,非中低收入户者次之。
2.以未获安置于各类福利机构者(在家照顾者)优先,安置于日托教养机构及就读各级学校者次之。
3.其它因紧急事故经常长期照护管理中心评估需优先提供服务之失能者。
4.居家喘息服务补助时数依长期照护管理中心每年核定时数递减计算。
1. 日常生活照顾服务:协助生活自理训练、看护照顾、陪同就医、疗育或复健、陪同参与社区活动及社会活动。
2. 身体照顾服务:协助沐浴、穿换衣物、口腔清洁、协助膳食、服药;协助翻身、拍背、肢体关节活动、上下床、使用日常生活辅助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