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补助、买卖、租赁、承揽或其他具有对价之交易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采购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条办理之采购。
二、依法令规定经由公平竞争方式,以公告程序办理之采购、标售、标租或招标设定用益物权。
三、基于法定身份依法令规定申请之补助;或对公职人员之关系人依法令规定以公开公平方式办理之补助,或禁止其补助反不利于公共利益且经补助法令主管机关核定同意之补助。
四、交易标的为公职人员服务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所提供,并以公定价格交易。
五、公营事业机构执行国家建设、公共政策或为公益用途申请承租、承购、委托经营、改良利用国有非公用不动产。
六、一定金额以下之补助及交易。
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团体或受其监督之机关团体为前项但书第一款至第三款补助或交易行为前,应主动于申请或投标文件内据实表明其身份关系;于补助或交易行为成立后,该机关团体应连同其身份关系主动公开之。但属前项但书第三款基于法定身份依法令规定申请之补助者,不在此限。
前项公开应利用电信网络或其他方式供公众线上查询。
第一项但书第六款之一定金额,由行政院会同监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