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 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减轻台南市(以下简称本市)低收入户家庭妇女生育之经济负担,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为设籍本市之低收入户孕产妇及婴儿,未领取政府其他同性质补助且自申请日起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怀孕四个月以上,且曾有早产、流产、难产纪录之孕妇。

(二)分娩三个月内之产妇,经医师诊断认为需要营养补充者。

(三)出生三个月内之婴儿,经医师诊断认为需要营养补充者。

(一)孕产妇每人每三个月得申请补助新台币二千元整,每胎以申请二次为限。

(二)婴儿每人补助新台币一万二千元整,以申请一次为限。

(二)低收入户证明正本(受补助者应为列册人口)。

(一)原则由孕产妇为申请人,倘情形特殊,经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孕产妇营养补助及婴儿营养补助申请,可由申请人一并提出。

(三)申请人应于受补助对象符合本要点第二点各款条件之翌日起三个月内检具应备文件向户籍所在地之区公所提出申请。

六、审核及拨款:

(一)各区公所受理民众申请案后,应即查核其申请表件是否齐备,并于七个工作天内完成初审后,函送本局办理复审及拨款。

(二)经审符合补助条件者,补助款将统一由本局拨入申请人指定之账户。

(三)申请表件未齐备或不符申请资格者,本局将行文通知公所办理补件或驳回申请案,并将副本抄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