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三读条文明定,雇主对求职或受雇的45岁以上民众,不得以年龄为由给予差别待遇,若违反可处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10日30日初审通过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盼能促进中高龄者就业机会,并保障退休后重返职场权利,让银发族享有公平工作机会。

三读条文明定,中高龄者是45岁至65岁之人,高龄者则是逾65岁以上之人;雇主对于求职或受雇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不得以年龄为由,在招募、进用、分发、考绩或升迁、薪资给付、退休、解雇等事项给予差别对待,若民众发现遭雇主年龄歧视,可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

由于多数民众担心一旦申诉恐遭企业惩处,三读条文也明定,雇主不得因中高龄者及高龄者申诉就将其解雇、调职或其他不利的处分。

三读条文明定,如果企业对中高龄者及高龄者年龄歧视,依法可处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锾,若中高龄劳工申诉而遭雇主调职或解雇,可处2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有这些行为,应公布公司名称或负责人姓名,并令其限期改善,若届期未改善应按次处罚。

此外,为支持银发族退休后再就业,三读条文也通过,雇主得以定期劳动契约雇用65岁以上劳工,若企业中已有劳工将满65岁退休年龄,企业可于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准备、调适、再就业的相关协助;若雇主雇用依法退休的高龄者,传承专业技术经验,劳动部得给予补助。

三读条文也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得成立银发人才服务据点,办理媒合就业机会、训练研习及劳动法令咨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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