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文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备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的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延长保险费年限或采行加快保险费的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备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政策精神,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加快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报如下: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的购置的固定资产,可延长保险费年限或采行加快保险费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的购置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多达100万元的,容许重复使用算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出来应纳税所得额时扣减,仍然分年度计算出来保险费;单位价值多达100万元的,可延长保险费年限或采行加快保险费的方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健保法)第30条第2项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当月应缴纳全月保险费,退保当月免缴纳保险费。”之基本精神,订定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计收作业要点,以及健保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前项眷属之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超过三口者,以三口计”等相关计费原则说明如下: 一、保险对象同月仅一单位有投保(转入)纪录,无退保(转出)纪录,以该单位计收被保险人全月保险费。 二、保险对象全月在保,当月最末日转出,由健保署核定为次月1日生效,以该单位计收被保险人全月保险费
被保险人不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缴纳保险费者,得宽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缴者,投保单位得适用前条第一项规定,代为加征滞纳金,转缴保险人。加征滞纳金三十日后仍未缴纳者,被保险人于请领本保险给付时,在保险费及滞纳金未缴清前,保险人应暂行拒绝给付。 前项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期间,已领取之保险给付,保险人应依法追还
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保险费,依下列规定,按月缴纳: 一、第一类被保险人应自付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应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二、第二类、第三类及第六类被保险人应自付之保险费,按月向其投保单位缴纳,投保单位应于次月底前,负责汇缴保险人。 三、第五类被保险人之保险费,由应补助保险费之中央社政主管机关,于当月五日前拨付保险人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文摘要:近年来,由于猪瘟、低致病性蓝耳病等根本性病害的再次发生,我省养殖户损失惨重。为希望养殖户参保,减少经营风险,我省实施了《山西省养殖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今后省财政将为参与能久母猪和奶牛两项险种的养殖户获取保险费专项补贴。 今后,养殖户为能久母猪参保,可以享用专项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的50%,地方财政补贴保险费的30%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你单位负担的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你单位应承担的正常费用支出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单位为职工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法定保险金如果已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允许扣除;如果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再扣除.
各级政府于本法中华民国一百年一月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未依修正前之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所应负担之保险费拨付保险人者,须即向保险人提出还款计划,其还款期限不得逾八年,保险人并应依修正前之第三十条规定向其征收利息。 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或政府应负担之眷属人数,依第一类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险人实际眷属人数平均计算之。 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之保险费,依下列规定,按月缴纳: 一、第一类被保险人应自付之保险费,由投保单位负责扣、收缴,并须于次月底前,连同投保单位应负担部分,一并向保险人缴纳
110年1月1日起,劳保 普通事故保险费率要调高0.5%到10.5%,加上就保保险费率1%,每个月要负担的劳、就保保险费该怎么计算才对? 国民年金保险费率自110年1月1日起由原来费率9%调整为9.5%,费率调整后,国保每人每月之全额保险费将增加92元。 图/pexels 劳工保险局画了一张图来教大家怎么试算自己每月负担的保险费金额。 除此之外,配合11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资调整为24000元,劳保局官网已放置最新的劳保投保薪资分级表、劳退月提缴分级表及保险费分担金额表~ 欢迎大家下载,也分享给身旁的劳工朋友们❤️ 另依国民年金法第10条规定及109年9月完成之国保财务精算结果,国民年金保险费率自110年1月1日起由原来费率9%调整为9.5%,费率调整后,国保每人每月之全额保险费将增加92元,但由于政府至少补助40%保险费,并针对身心障碍者、经济弱势者更提高补助保险费至55%、70%或100%
17. 我在职业工会(渔会)加保期间,应缴纳的保险费,超过期限未缴,该怎么办? 您应缴纳的保险费要按月向工会(渔会)缴纳,再由工会(渔会)缴到劳保局。如果超过宽限期才缴纳或未缴,工会(渔会)要代为加收滞纳金缴到劳保局(从宽限期满日的次日起到缴纳保险费的前1日止,每超过1日,劳保保险费每逾一日加征其应纳费额之0.1%滞纳金、职灾保险费每逾一日加征其应纳费额之0.2%滞纳金,滞纳金上限均为应纳费额之20%);加征滞纳金15日后还未缴纳保险费,劳保局就会暂行拒绝给付。 您积欠的保险费及滞纳金,必须到工会(渔会)缴纳并索取缴费收据,才不会影响以后领取劳保给付的权益
本文摘要:2013年1-10月我国保险费收益统计资料,产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5072.18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6.13%;寿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8218.82亿元,同比快速增长7.01%;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940.82亿元,同比快速增长28.42%;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399.81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9.98%。 2013年1-10月我国保险费收益统计资料,产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5072.18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6.13%;寿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8218.82亿元,同比快速增长7.01%;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940.82亿元,同比快速增长28.42%;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399.81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9.98%。简介:2013年1-10月我国保险费收益统计资料,产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5072.18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6.13%;寿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8218.82亿元,同比快速增长7.01%;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940.82亿元,同比快速增长28.42%;意外险业务原保险保险费收益399.81亿元,同比快速增长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