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民健康保险法(下称健保法)第30条第2项规定:“被保险人投保当月应缴纳全月保险费,退保当月免缴纳保险费。”之基本精神,订定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计收作业要点,以及健保法第18条第2项规定:“前项眷属之保险费,由被保险人缴纳;超过三口者,以三口计”等相关计费原则说明如下:

一、保险对象同月仅一单位有投保(转入)纪录,无退保(转出)纪录,以该单位计收被保险人全月保险费。

二、保险对象全月在保,当月最末日转出,由健保署核定为次月1日生效,以该单位计收被保险人全月保险费。

三、保险对象同月仅一单位非于当月最末日有转出纪录,不以该单位计收被保险人全月保险费。保险对象转出后,应改以其他适法身份投保,并请注意投(退)保日期之衔接,以该月最末日所属之投保单位计收全月保险费。

四、保险对象同一月份中有多次投保、转出纪录者,以当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单位计收保险对象全月保险费。惟当月办理退保者(死亡、除籍、失踪满6个月等),当月不计收保险费。

五、超过三口眷属依附于同一被保险人时,以三口眷属计算全月保险费。

全民健康保险保险费计收作业要点(106.12.14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