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应当注意物权优先效力规则的适用问题。首先一般情况下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下一物之上同时存在所有权和债权已经登记的买受人取得了所有权则即使债权人的债权发生在先也不能就该标的物主张权利。当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第二当同一物上多项他物权并存时一般应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即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规则。如物权法第136条规定“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三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需要注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情形。例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特别法中赋予某些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甚至基于公共政策考虑赋予特定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效力。
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779~7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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