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渝中区、江北区、北碚区、江津区选举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迟渝中区、江北区、北碚区、江津区选举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审议李钺锋等三十三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渝检函〔2012〕1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吴雯等六十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渝高法函〔2012〕6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陈和平、欧顺清两位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渝府函〔2012〕272号)
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 人民法院报法院组织体系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大连冲撞人群致5死司机二审获死刑:2022年2月9日,辽宁省高院对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东二审获死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上诉人刘东驾驶自己的宝马轿车沿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突然加速、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五惠路劳动公园北门人行道斑马线过马路的行人,造成五人死亡、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二人受伤。之后,刘东驾车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一厢式货车后停下,刘东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日下午归案
高利红,女,汉族,1970年生,河南洛阳人,法学博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学科建设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主任,兼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先后就读于原中南政法学院、武汉大学,1992年获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图书馆馆长;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学科建设办公室(“211工程”办公室)主任,兼高等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23日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确保刑事审判量刑公平公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5日,天津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天津细则》的相关情况。 《天津细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蓝本,分别规定了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和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川高法〔1995〕223号《关于企业拆借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不归还本金是否计算逾期利息及如何判决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为了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二年。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本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团辽宁省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广播电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岗”创建活动的通知》(辽团联发【2019】24号)有关要求,现将本溪市申报2018——2019年度辽宁省青少年**岗单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3月16日——2020年3月20日共5个工作日。如对推荐单位有意见或需要反映问题,请于3月20日之前向团市委权益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