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国家机构。

人民法院报法院组织体系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

(一)审判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指导全县(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下属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县(区)法院监察工作。

(七)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协调、管理、监督民众陪审员和调解员的各项工作。 (九)承办其他应由基层法院负责的工作。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9号红达律师大厦401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