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收债】提起再审程序的权限及程序规定有哪些?
关于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