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组织推荐评选“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的通知》(法明传〔2022〕571号)的通知要求,经过全省各级法院逐级审核推荐,省高院政治部考察,确定以下单位为候选对象(后附名单)。 根据通知的公示要求,现将候选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2年11月3日至2022年11月9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给予两年的缓期,这就是刑法中所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个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十七条“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这是关于债务加入的法律规定。但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对这二种债务履行的判断有时容易混肴,从而带来裁判结果的异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已于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3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月底2014年10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约的保险人行使代位催促赔偿金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的国家发改委(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2月26日起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事诉讼中保险人代位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准日涉及法律问题的批示》(沪高法〔2014〕89号)收悉
本文摘要:9月19日下午,关怀镇守儿童城乡孩子手拉手暨手拉手法律关怀未成年人活动协调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会。 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关工委等8家单位牵头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展关怀镇守儿童,城乡孩子手拉手专项活动的通报》精神,融合我市实际,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关工委、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平顶山日报社、平顶山电视台等8家单位牵头,在我市积极开展关怀镇守儿童城乡孩子手拉手暨手拉手法律关怀未成年人活动。 9月19日下午,关怀镇守儿童城乡孩子手拉手暨手拉手法律关怀未成年人活动协调会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会
1、诈骗罪立案标准1、诈骗罪立案标准是这样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即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千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十万元以上、5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百6十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殊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为深入开展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工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人民日报数字传播共同发起寻找“最美法庭”活动,充分展示全省人民法庭初心美、公正美、敬业美、传承美、创新美的“五美”新风尚。第七期,让我们一起走进南靖县人民法院土楼人民法庭。 土楼人民法庭坐落于历史悠久、文化独特的古老土地——南靖,见证着土楼的历史变迁,诠释着新的“方圆之治”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为了提高法官的素质,加强对法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