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布的一份白皮书显示,全国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加大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 这份《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6-2017)》显示,全国法院加强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
发布时间:2014年7月3日 作者: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下称《解释》)已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19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3次会议、2019年9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法释(1999)7号 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律师点评:本起发生在芜湖市的医疗纠纷案件,历经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安徽医疗纠纷律师本站王明清律师全程代理,获得最终完胜结局,原告获得近70万元的赔偿,目前赔偿款已经支付到位。2016年5月31日,王律师获知仁济医院向芜湖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启动抗诉程序!随后本站王律师立即联系办案检察官,充分沟通后递交代理人的抗诉阶段代理意见,2016年8月底,芜湖市检察院终止仁济医院的抗诉程序!至此,因芜湖仁济骨科医院不服本次芜湖市医疗纠纷案件导致本案相较普通案件多出多出4个程序,本案成为最复杂医疗纠纷案件之一,共有5个程序:镜湖区法院一审、芜湖中院二审、镜湖区法院强制执行、安徽省高院申诉、芜湖市检察院抗诉。本案完胜后,原告毕强也非常满意
最高法院:死刑犯临刑前应当安排会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 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法治日报讯 记者马超 王志堂 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发文,依法设立山西省社区矫正委员会。委员会由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分管副省长任常务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司法厅厅长任副主任。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等16个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规定和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闽司〔2019〕61号)文件要求,将乐县司法局会同将乐县人民法院、将乐县公安局依法依规,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现将17名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名单向社会予以公示。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任命人选存在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情况,均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的形式,向将乐县司法局、将乐县人民法院、将乐县公安局反映
2016年,全市各县(区)人民法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人大的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认同感不断增强,受到省高院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充分肯定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全市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广东法院奖励实施办法》《全省法院立功奖励评选标准细则》《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功奖励评选办法》,市中级法院党组决定:给予大亚湾区人民法院政工科等2个集体和陈曙涛等3名个人报请二等功;批准惠城区人民法院仲恺法庭等6个集体和钟志敏等12名个人记三等功。 希望受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继续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