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给予指导的函》(深府办函〔2016〕11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是“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为主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是因为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成为原行为主体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被提起行政诉讼
前言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再重复赔付;人身保险则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获得侵权方赔偿后,受害方可以继续依法要求... 【阅读全文】 咨询律师 在线预约 《舌尖上的中国》网络传播侵权案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新一批指导案例。其中就包括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舌尖上的中国》网络传播侵权案。 (... 【阅读全文】 咨询律师 在线预约 时间:2015年01月06日 前员工离职后创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前员工离职后创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A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农牧设备类公司,正在业务蒸蒸日上之际,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公司的几位创始人都被老东家B公司――一家农... 【阅读全文】 咨询律师 在线预约 案情介绍: 李某某(原告)因与柴某某(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俗称柴某在另案一审时,申请保全了其名下的股票
《关于商请明确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有关问题的函》(办综函〔2017〕559号)收悉。经研究,并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什么渠道、具体如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没有具体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行为,在充分参考行政许可申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等相关领域法律规定及实际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渠道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面提交”和“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申请人通过这两种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据新华社电 人民法院2022年一审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2万件,与2018年一审审结1.2万件相比,案件数量增长近两倍。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昨(15)日召开的网络消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内容。 据介绍,近五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共审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9.9万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3万件
经济管理学院获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近日,共青团中央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全国供销总社等21个部门公布了《关于命名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我校经济管理学院荣获2017-2018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 经济管理学院自2002年被共青团中央命名为全国“青年文明号”后,连续16年获评全国“青年文明号”。在长期的青年文明号建设中,经济管理学院始终把建设“学习型”青年文明号、培育“学习型”青年职工作为建立活动的重要抓手,坚持“积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的思政教育主线,在抓好青年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基础上,积极挖掘强化学科精神与树立青年品牌,尊重鼓励青年个人发展与实现自我价值
实务中,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系刑事犯罪,不论是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还是基于交强险仅在交通事故中适用这一认识,保险公司对肇事车辆均不用承担交强险责任。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从骗保保险标的的经济学角度分析
我们都知道,在国外有保释制度我们国家有一个取保候审,但是就是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两种方式,选择财保需要缴纳保证金,那么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幅度是怎么规定的呢?欢迎阅读下文了解更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编辑同志:我丈夫在经营家用电器期间,陆续收到2万余元假人民币,因为是假币,我丈夫便没有理会,顺手放在家中。公安机关是接举报到我家搜出这2万元假币。近日,我丈夫被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刑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提出16条具体措施。 《意见》指出,针对近年来不断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将预防和惩治相结合,加强源头治理,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审理民事纠纷,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意见》强调,要明确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二者在责任人主观方面、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责方面也要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