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国外有保释制度我们国家有一个取保候审,但是就是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两种方式,选择财保需要缴纳保证金,那么取保候审保证金可以退还吗?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幅度是怎么规定的呢?欢迎阅读下文了解更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院作出判决后,取保候审即结束。取保候审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时作出取保候审的机关必须出具"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被告人或者他们的亲属凭"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直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不必在找公安机关。

凭"有关法律文书"也可以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有关法律文书"是指能够证明案件已经结束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实施)

1、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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